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十二节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在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或者海域用途的,由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或者非法侵占、违法利用、违法占用江河湖泊水域或者岸线的,由林业草原、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非法侵占、违法利用、违法占用江河湖泊岸线,或者未经批准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等的,依…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地、青藏高原等重要区域,有破坏保护界线标志、损害野生动植物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有关海洋生态保护的规定,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有关海洋生态保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在地下水禁止开…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生态保护义务,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目录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