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或者非法侵占、违法利用、违法占用江河湖泊水域或者岸线的,由林业草原、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