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目录 第十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