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电磁辐射限值的产品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