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超过电磁辐射排放标准排放电磁辐射;

未依法采取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减轻电磁辐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