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超过电磁辐射排放标准排放电磁辐射; 未依法采取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减轻电磁辐射污染。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