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使用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