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地、青藏高原等重要区域,有破坏保护界线标志、损害野生动植物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