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2025年)

发布机关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加强对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步将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国家公园,实行严格保护。 第四条 国家公园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国家代表性和全民公益性,坚… 第五条 国务院和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统筹协调,完善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国家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国家公园标准体系,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国家公园相关标准。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公园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强化科技创新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家公园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国家… 第十条 对在国家公园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和促进国家公园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布局和设立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规划国家公园总体发展布局,严格国家公园设立条件,合理确定国家公园数量和规模。 第十三条 拟设立国家公园的,国家公园候选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基础调查,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 第十四条 国家公园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公园命名规范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园名称一般不使用行政区划名称。 第十五条 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 第十六条 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代表性强,核心资源集中分布,或者生态脆弱需要… 第十七条 设立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完成国家公园勘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设置国家公园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 第十八条 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管控分区等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发布全国国家公园统一标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确定其管理的国家公园的专属标志,报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国家公园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所管理国家公园的总体规划,明确保护和管理的目标任务、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等事项,并对拟开展的生态修复活动和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作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健全完善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国家公园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公园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时应当将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登记单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国家公园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公园区域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生物及其遗传资源、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特定保护对象分类制定保护和…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园区域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种群调控、树种更新等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活动外,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 第三十条 在国家公园区域内开展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涉及建设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还应当征求国务院国家公…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过程、保护对象生息繁衍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区域,经科学论证,在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对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等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加强巡护站点建设。巡护人员应当观察和记录主要保护对象生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对违反国家公园保护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家公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与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协作配合,做好国家公园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相关工作,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第四章 参与和共享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全社会热爱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协作配合,与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公园周边居民、企业等加强沟通协商,指导、支持其积…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协作,按照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的要求,共同保护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建设周边社区。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根据生态保护需要设立的生态管护岗位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居民。 第三十九条 对划入国家公园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应当依法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引导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多元化方式参与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 第四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公园区域内开展经营性服务的,可以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竞争性方式选择服务提供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公园区域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与国家公园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国家公园资金保障制度。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国家公园建设提供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家公园特色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支持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形成的生态资源权益依法参与市场交易,拓展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四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国家公园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并推进国家公园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公园区域内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相关经费按照规定由…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国家公园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执法权限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成效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国家公园界线标志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 第五十六条 在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开展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 第五十七条 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在国家公园区域内开展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九条 国家公园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国家公园的人员不服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第六十条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处罚,并与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结合本地实际,对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及相关活动管理等事项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