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2025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