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202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公园区域内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相关经费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