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拟设立国家公园的,国家公园候选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基础调查,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公园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方案以及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等,并向社会公示。对拟设国家公园区域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合理补偿等工作。
前期工作完成后,经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具备设立条件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国家公园设立申请,报送国家公园设立方案等材料,经国务院批准后设立国家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