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内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