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三十三条 取得捕捞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四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进行作业。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适航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依法办理安全… 第三十六条 制造、改造、购置、进口的渔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第三十八条 渔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与周边邻国渔业协作,共同养护渔业资源。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