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进行作业。

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如实填写作业日志,记载捕捞作业、转载、购销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

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携带渔具航行、停泊的,应当进行捆扎、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