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适航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渔业船舶不得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渔业船舶标识。
国家推广使用渔业船舶标准化船型,提高渔业船舶安全运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