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三十七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对前款规定的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