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第十八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以及随附的单证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并随附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接受申报的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并随附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条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告知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原因和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对修改或者撤…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报关单: 第二十五条 海关已经决定口岸布控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需要变更、补办相关随附的单证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等随附的单证,海关对相应的信息进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