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海关需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 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