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报关单: 未按照海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数据或者递交纸质单证的; 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