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告知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原因和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对修改或者撤销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海关可以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