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接受申报的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并随附下列材料:
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据;
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经海关确认符合要求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并且说明理由。
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据;
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经海关确认符合要求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并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