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并随附下列材料:

符合第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交通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符合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二十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或者能够充分证明需要修改、撤销报关单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等单据,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单据、书面资料;

符合第二十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符合第二十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前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