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第十八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以及随附的单证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