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的拟定、报审、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各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提出立项申请,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第十五条 报送制定、修订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 第十六条 广东分署和直属海关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出本年度的立法建议,并抄报有关业务部门。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主动征求广东… 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制定、修订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确定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海关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经署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全国海关。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并征求各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制定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联系人、拟完成时间和各阶段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定期通报计划执行的情况。署务会审议新的年度立法计划以前,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署有关部门可以申请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