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署有关部门可以申请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

由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定、公布规章但未能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