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各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提出立项申请,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