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五条 报送制定、修订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 有关项目涉及海关总署多个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的,立项申请部门在拟订立项申请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