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制定、修订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确定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海关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经署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全国海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