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 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发布 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相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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