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