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 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