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索取、收受贿赂;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