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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关员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报关员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八条 报关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二十九条 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 第三十条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企业或者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 第三十一条 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三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报关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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