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涂改《报关员证》;

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