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
报关员应当按照报关单位的要求和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办理下列业务:
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