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报关员有下列权利:

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

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

参加执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