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报关员有下列权利:
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
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
参加执业培训。
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
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
参加执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