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建设,规范海南自贸港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在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以及海南自贸港内依法实施海关监管。 第四条 海南自贸港口岸和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按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对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贸易统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海关管理需要,对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南自贸港的海关监督管理活… 第六条 海关建立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海关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和信息化系统作用,为企业、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实现智慧监管、高效监… 第七条 海关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南自贸港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反走私联防联控、数据信息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等机制,在口岸通关、打击走私、信用体系建设、口岸应急处… 第八条 海关依法对海南自贸港内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稽查、核查。 第九条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海关检验检疫。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货物不实施海关检验检疫,…

第二章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管

第十条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海南自贸港;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海南自贸港,依法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在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 第十一条 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除外。径予放行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 第十三条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完成缴纳全部进口税收并按规定完成检验检疫相关手续,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

第三章 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入内地的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除特殊情形外,应从海关监管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十六条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海关依法验核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在岛内环节已经验核的,不再… 第十七条 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八条 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

第四章 海南自贸港内监管

第十九条 海关对海南自贸港内“零关税”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对“零关税”货物进出转存和耗用等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企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暂不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可根据需要自…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贸港内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二条 在海南自贸港内,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或其加工制成品,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并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贸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减免税、离岛免税的监管,打击走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监管事项,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