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

列入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内的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可根据需要,选择在办理进口报关时自愿申请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申请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货物不适用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具体征管要求、监管时限等另行制定。

非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