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企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暂不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选择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海关参照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海关参照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