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3.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第八条 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第十三条 主管海关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制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条 目录 第一节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