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