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申请书;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