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节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第十三条 主管海关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制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