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节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第八条 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第二章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