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企业章程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