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国内出口货物;

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外商暂存货物;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