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完善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领导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负责承办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工作。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日期、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和统一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从事报关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报关业务基础、外贸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
第七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面向全社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申请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就近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海关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并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条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考试分数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或委托考试地海关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考试地海关公布成绩合格者名单,对成绩合格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专业资格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资格证书者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成为报关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关员…
第十三条
严禁考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3号)和1997年4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