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考试分数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或委托考试地海关对外公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