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考试地海关公布成绩合格者名单,对成绩合格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