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专业资格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资格证书者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成为报关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关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报关员的;

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